山东、浙江、福建、湖南等省启动畜禽禁养,全国超150县,有你所在地区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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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为贯彻落实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和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,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(以下简称禁养区),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,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,制定本指南。

     

    1 适用范围

     

    本指南适用于禁养区的划定。

     

    2 划定依据

     

    (1)《环境保护法》(2)《畜牧法》(3)《水污染防治法》

     

    (4)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(5)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(6)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(7)其他有关法律法规

     

    3 术语与定义

     

    3.1 畜禽

     

    包括猪、牛、鸡、羊、鸭、鹅等主要畜禽和鹿、狐、貂、骆驼、鸵鸟等经济动物。

    3.2 禁养区

     

   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的区域。

     

    3.3 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

     

   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。

     

    4 基本要求

     

   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、控制农业面源污染、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,以统筹兼顾、科学可行、依法合规、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,根据《全国主体功能区划》和《全国生态功能区划(修编版)》,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,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,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、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、风景名胜区、城镇居民区、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,兼顾江河源头区、重要河流岸带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,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,切实加强环境监管,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。

     

    5 划定范围

     

    5.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

     

   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。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,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;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,按照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》(HJ/T 338-2007)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。

     

    5.2 风景名胜区

     

   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,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,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。

     

    5.3 自然保护区

     

   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,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。

     

    5.4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

     

   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,动物防疫条件、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,因地制宜,兼顾城镇发展,科学设置边界范围。

     

    5.5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

     

   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,根据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,确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的区域。

     

    6 技术流程

     

    6.1 摸清底数

     

    各地环保部门、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,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、畜牧业发展规划等,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。

     

    6.2 核定边界

     

    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,组织开展实地勘察,调查禁养区划定各类基础信息,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,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,包括比例尺不低于 1:50000 的畜禽禁养区分布图,以及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。

     

    6.3 征求意见

     

    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,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,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,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(送审稿)。

     

    6.4 报批公布

     

    各地环保部门、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(送审稿)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、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,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。省级环保部门、畜牧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禁养区划定情况,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、农业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。

     

    7 其他

     

    7.1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 5 年内不做调整;需要调整的,根据本指南开展工作。

     

    7.2已完成禁养区划定的、已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的,但划定范围与本指南要求不符的,应当根据本指南予以调整。

     

    7.3禁养区划定工作已明确由畜牧部门牵头的,按现有工作机制推进相关工作。